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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6.06.08 作者: 來源: 訪問人數:264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等杠桿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資金,體現政府引導扶持職能,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優質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條 根據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導基金分為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向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投資,特別鼓勵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初創期企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方向的行業和企業。

    第四條 市政府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并設立合肥市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和監督機構。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市財政預算安排和自身投資收益,還可適當引入其他出資主體。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條 市財政安排的引導基金在約定期滿后應及時繳回財政。

    第七條 管委會負責制定引導基金的管理規范,在此規范下授權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自主管理。管委會定期對引導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督導。

    第八條 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投資運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階段參股申請方進行盡職調查并實施投資;

    (二)對直接投資項目實施投資和日常管理;

    (三)根據經管委會批準的增信類產品方案,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

    (四)實施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項目;

    (五)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實施投資;

    (六)對投資形成的相關資產進行后續管理;

    (七)監督管理和適時檢查引導基金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章 運作模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主要采取階段參股模式運作,經管委會批準,引導基金可采取跟進投資、直接投資、設立增信類產品和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資方式運作。

    第十條 階段參股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引導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運作方式。

    (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參股創業投資機構)主要向創業期中小企業投資,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1.申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3)有至少3個對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5)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2.參股創業投資機構資金規模最低為1億元,引導基金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25%。引導基金與支持對象的資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3.參股創業投資機構及其管理機構須注冊在合肥市。

    4.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創業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投資于在合肥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的金額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50%,其中,初創期企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參股創業投資機構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4)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機構。

    5.參股創業投資機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1)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2)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的主發起人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6.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發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按合同約定,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7.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機構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干預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的日常運作,若存在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情況,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二)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的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參股投資機構)主要投向符合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方向的行業和企業,引導基金與其他投資人同股同權。

    1.申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投資機構或投資管理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3)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4)有至少3個成功投資案例;

    (5)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6)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2.參股投資機構及其管理機構須注冊在合肥市。

    3.參股投資基金投資于合肥區域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規模的2倍。

    4.參股投資機構可通過股權、債權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

    5.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跟進投資

    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1.跟進投資項目須在合肥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且原則上應投資于初創期企業。

    2.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機構(下稱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的投資價格相同,投資規模不超過被跟進創業投資機構投資規模的30%。

    3.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4.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管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等。

    5.引導基金采用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投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6.被跟進創業投資機構、創業企業其他股東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同等條件下被跟進創業投資機構有優先受讓權。

    被跟進創業投資機構、創業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7.管理機構須事先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清償權,創業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十二條 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是指引導基金對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可以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包括投資優先股,投資方案須經管委會批準。

    1.所投資的企業須在合肥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符合我市產業導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資政策導則中所規定的新引進外來投資工業、現代服務業和農業等大項目。

    3.直接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價格原則上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或者按照協議退出。

    4.直接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三條 增信類產品

    增信類產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擔保、風險補償等金融杠桿,以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門檻和成本為目的而設立的金融產品??刹扇≡鲂欧糯蟆⒃贀?、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運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屬平臺公司、金融機構或者縣(市)區、開發區提出增信類產品方案報基金辦初審后,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2.所扶持的企業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確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業須在合肥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 其他投資方式

    其他投資方式是指經過管委會批準,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務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參與國家、省級基金配套等。根據國家、省相關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規定確定,并按照相關規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委托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具體負責引導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并定期向管委會報告資金運作情況。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用于存放銀行和購買國債,經管委會批準后可參與認購支持我市中小企業融資的金融產品。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引導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對參股(創業)投資機構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投資業務的,有權要求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調整;協調無效的,報請管委會同意后,將引導基金從參股(創業)投資機構中退出,按對方違約處理,并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及其下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按月向管委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并抄送相關部門;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管委會負責對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日常監督,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由審計部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引導基金績效考評辦法(辦法另行制定),以引導基金總體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產業發展導向為原則,對基金引導效果、社會效益、風險控制及內部管理、引導基金退出及可持續性,進行總體績效考評??冃гu價結果作為市財政安排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規模、確定各類型投資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據,并據此計提管理機構管理費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

    (三)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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